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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耀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培輝間繼承回復請求等事件,上訴人上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零一百五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等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