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賀雪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隆鎮等間因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給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三百五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