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賀雪斌被上 訴 人 胡隆鎮
胡隆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月十八日收受裁定,迄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