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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秋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蘭芳

林慧華林仁山黃小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家訴字第74號回復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