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571號原 告 簡意方被 告 韋春燕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