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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35號原 告 梁峻銪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美珠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在泰國之戶政資料(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或居留證)或其他載有被告泰國住居所之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所載,被告業於民國93年1 月2 日出境,惟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在泰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