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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35號原 告 梁峻銪被 告 梁美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以103 年度婚字第735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