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巫國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42號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萬5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