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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6號上 訴 人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3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