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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8號上 訴 人 家興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118 號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