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黃文崇律師複 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林雅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6日0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100年12月5日中升(100)設字第312號函全文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