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6號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7萬7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