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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4號上 訴 人 林群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8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萬2574元(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