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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昭淩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73,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