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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異 議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林建男

潘正雄律師曹永仁會計師相 對 人 卓華電子(香港)有限公司(Excel Electronics

(Hong Kong) Ltd.法定代理人 富永之衛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洪維德律師複 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相 對 人 Lenovo Computer Ltd法定代理人 黃偉明相 對 人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志強相 對 人 SHINCRON CO., LTD.法定代理人 Masaya Narita相 對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相 對 人 睿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相 對 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相 對 人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經黔相 對 人 兆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安相 對 人 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義相 對 人 Soleras Advanced Coatings BVBA法定代理人 Mr. Jeff Edel相 對 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金峯相 對 人 昆山易昌泰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利繁相 對 人 瑞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順良相 對 人 龍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景郁相 對 人 環弘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招安相 對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相 對 人 鴻心環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結相 對 人 寶依德精密模切(無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LAM YIP WAI相 對 人 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榮相 對 人 Turbo Elite Machinery Co., Ltd.法定代理人 Donald相 對 人 雷信有限公司(RAINTREE LTD)法定代理人 劉英韜相 對 人 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振生相 對 人 環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梅桂相 對 人 蘇州璨宇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彥相 對 人 豐泰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恩寧相 對 人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弘琪相 對 人 台灣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日相 對 人 IDEALBASE INTERNATIONAL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陳惠貞相 對 人 珀金埃爾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奕欣相 對 人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於晃相 對 人 威仕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賢相 對 人 NEW POINT GROUP LIMITED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相 對 人 柏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翠鴻相 對 人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相 對 人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士堡相 對 人 名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發相 對 人 溫斯頓本國及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艾立誠相 對 人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代 理 人 張彩娥代 理 人 曾憲群相 對 人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相 對 人 昆山泰事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玲相 對 人 方達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齊軒霆相 對 人 明泰鐵工廠法定代理人 劉錦森相 對 人 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相 對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相 對 人 Schenker Logistics (Chengdu) Co.,Ltd法定代理人 THOMAS LINDY SΦ RENSEN相 對 人 Diabell Co., Ltd法定代理人 SAM-JONG KIM相 對 人 深圳市匯創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旺相 對 人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榮代 理 人 黃軍達律師複 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相 對 人 展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至恩相 對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相 對 人 DAI-ICHI SEIKOCO,LTD.法定代理人 小西英樹相 對 人 TORAY INTERNATIONAL,INC.法定代理人 大矢光雄相 對 人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相 對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阿彩相 對 人 聯建(中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智浩代 理 人 葉慶元律師相 對 人 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法定代理人 于澤輝相 對 人 寬鋐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寬相 對 人 信佳電子(東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逢安相 對 人 YCH LOGISTICS (KUNSHAN) CO.,LTD法定代理人 Adrian相 對 人 蘇州市智誠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益平相 對 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相 對 人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鴻泰相 對 人 聯合世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成相 對 人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相 對 人 IINUMA GAUGE MFG. CO., LTD.法定代理人 飯沼一幸相 對 人 Synaptics Hong Ko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王興中相 對 人 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竹下信治相 對 人 金裕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德相 對 人 宇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珮寧相 對 人 元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捷相 對 人 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邵顯相 對 人 台山市○○○○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光松相 對 人 創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禮讓相 對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相 對 人 Bkav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Nguyen Tu Quang相 對 人 Bkav SmartHome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 Vu Thanh Thang相 對 人 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村上弘幸相 對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相 對 人 韓商喜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Heesung Metal Ltd.法定代理人 李康薰相 對 人 華金投資有限公司China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法定代理人 Chen Chia Ping相 對 人 黃顯雄

吳昆錦洪國峰林建谷蔡志欽王俊翔楊小輝沈格嶔賴揚升蕭富昇童義豪劉彥麟吳育儒吳立揚林辰諺胡忠雄林隆毅邱慧婷張峯源徐正昭李詩慶林清山蕭義翔林賢明曹智傑張仕添陳晉誠蕭秀惠林家源游昌賢許義欣楊瑞堃陳坤威歐凌娟郭承洋蔡佰峻廖珮君戴葉張戴不戴月敏戴佳音戴連進戴寶琴相 對 人 長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相 對 人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靜洲相 對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相 對 人 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 俞相 對 人 德威國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文相 對 人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文相 對 人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文相 對 人 NSG Hong Kong Co., Ltd法定代理人 Akio Takagishi相 對 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相 對 人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相 對 人 晶端顯示貿易(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Tokinosu Atsuhiko相 對 人 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棋相 對 人 Atmel Global Sales Ltd.法定代理人 Edward A. Wilson代 理 人 趙梅君律師相 對 人 益新自動控制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力權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法定代理人 姚卿華相 對 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相 對 人 陳淑婷

郭崇倫相 對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法定代理人 陳依財相 對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法定代理人 楊崇悟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相 對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相 對 人 信康電子科技(崑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岳相 對 人 MORRISON EXPRESS COLTD.法定代理人 許惠鈞相 對 人 台灣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相 對 人 NVIDIA INTERNATIONAL,INC.法定代理人 KAREN BURNS代 理 人 甯維翰律師相 對 人 CONTINENTAL AUTOMOTIVE GMBH法定代理人 MR.STEPHAN PAUL ROLLEKE

MR.THOMAS MARTHIAS GERHARD LANG代 理 人 楊益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異議人就重整債權申報人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對異議人之重整債權金額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重整債權人於異議人公告申報重整債權期間內所申報債權金額,經異議人查閱資料後,對相對人申報債權金額提出異議,幾經協商,異議人已與附表一相對人達成協議,以附表一所示作為各相對人重整債權種類及金額;附表二各相對人重整債權內容有疑,請鈞院依法裁定重整債權金額等語。

二、按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公司重整完成後,有左列效力: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第3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相對人,得到場陳述意見;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相對人,於前項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但依重整計劃受清償時,應予提存,公司法第298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前揭意旨觀之,公司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有關重整債權異議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法院審查異議權之範圍應僅就該項有異議之債權為形式審查,而不及於實體之爭執;實體上有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以確定其實體上之爭執。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各相對人公告申報重整債權期間內所申報債權金額有所爭執而聲明異議,嗣經異議人逐一與各相對人協調確認後,就附表一所示重整債權性質、金額均達成協議等情,業據異議人提出與各相對人訂立之重整債權協議書、往來電子郵件、陳述意見狀、函為證。就附表二所示各相對人則未能與之達成協議,本院即依上述規定認定重整債權金額(理由見附表二),故以附表一、二所示重整債權性質、金額為二造間重整債權內容,爰依公司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附表一:

┌───┬───────────────┬───────┬──────┐│編號 │相 對 人 │債權金額(單位│ 備註(如未 ││ │ │:元/新臺幣) │特別註明,即││ │ │ │為無擔保重整││ │ │ │債權) │├───┼───────────────┼───────┼──────┤│ 1 │睿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88,655 │ │├───┼───────────────┼───────┼──────┤│ 2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086,118 │ │├───┼───────────────┼───────┼──────┤│ 3 │兆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324,860 │ │├───┼───────────────┼───────┼──────┤│ 4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0 │ │├───┼───────────────┼───────┼──────┤│ 5 │昆山易昌泰塑膠有限公司 │ 644,595 │ │├───┼───────────────┼───────┼──────┤│ 6 │瑞固企業有限公司 │ 0 │ │├───┼───────────────┼───────┼──────┤│ 7 │龍全科技有限公司 │750,656 │ │├───┼───────────────┼───────┼──────┤│ 8 │環弘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1,388,164 │ │├───┼───────────────┼───────┼──────┤│ 9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1,891,852 │ │├───┼───────────────┼───────┼──────┤│ 10 │寶依德精密模切(無錫)有限公司 │3,736,874 │ │├───┼───────────────┼───────┼──────┤│ 11 │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27,247 │ │├───┼───────────────┼───────┼──────┤│ 12 │雷信有限公司(RAINTREE LTD) │3,497,538 │ │├───┼───────────────┼───────┼──────┤│ 13 │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 │ │├───┼───────────────┼───────┼──────┤│ 14 │環璟科技有限公司 │16,540,295 │ │├───┼───────────────┼───────┼──────┤│ 15 │豐泰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709,657 │ │├───┼───────────────┼───────┼──────┤│ 16 │台灣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7,580,269 │ │├───┼───────────────┼───────┼──────┤│ 17 │珀金埃爾默股份有限公司 │52,500 │ │├───┼───────────────┼───────┼──────┤│ 18 │威仕特企業有限公司 │3,580,085 │ │├───┼───────────────┼───────┼──────┤│ 19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6,369,695 │ │├───┼───────────────┼───────┼──────┤│ 20 │名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5,194 │ │├───┼───────────────┼───────┼──────┤│ 21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9,197,597 │ │├───┼───────────────┼───────┼──────┤│ 22 │昆山泰事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55,647 │ │├───┼───────────────┼───────┼──────┤│ 23 │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 │4,822,599 │ │├───┼───────────────┼───────┼──────┤│ 24 │明泰鐵工廠 │0 │ │├───┼───────────────┼───────┼──────┤│ 25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1,419,837 │ │├───┼───────────────┼───────┼──────┤│ 26 │Schenker Logistics (Chengdu) │178,814 │ ││ │Co.,Ltd │ │ │├───┼───────────────┼───────┼──────┤│ 27 │深圳市匯創達科技有限公司 │2,675 │ │├───┼───────────────┼───────┼──────┤│ 28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0 │ │├───┼───────────────┼───────┼──────┤│ 29 │展鑫事業有限公司 │635,460 │ │├───┼───────────────┼───────┼──────┤│ 30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8,215,926 │ │├───┼───────────────┼───────┼──────┤│ 31 │DAI-ICHI SEIKO CO.,LTD. │1,209,347 │ │├───┼───────────────┼───────┼──────┤│ 32 │東しインタ一ナシヨナル株式會社│35,306,949 │ ││ │TORAY INTERNATIONAL,INC │ │ │├───┼───────────────┼───────┼──────┤│ 33 │聯建(中國)科技有限公司 │5,091,533,557 │ │├───┼───────────────┼───────┼──────┤│ 34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611,788 │ ││ │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 │ │├───┼───────────────┼───────┼──────┤│ 35 │寬鋐五金有限公司 │103,454 │ │├───┼───────────────┼───────┼──────┤│ 36 │信佳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0 │ ││ │Suga Electronics (Dongguan) │ │ ││ │Co., Ltd. │ │ │├───┼───────────────┼───────┼──────┤│ 37 │YCH LOGISTICS (KUNSHAN) │1,419,561 │ ││ │CO.,LTD │ │ │├───┼───────────────┼───────┼──────┤│ 38 │蘇州市智誠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74,251 │ │├───┼───────────────┼───────┼──────┤│ 39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167,623 │ │├───┼───────────────┼───────┼──────┤│ 40 │聯合世貿有限公司 │427,751 │ │├───┼───────────────┼───────┼──────┤│ 41 │Synaptics Hong Kong Limited │19,779,853 │ │├───┼───────────────┼───────┼──────┤│ 42 │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5,005,234 │ │├───┼───────────────┼───────┼──────┤│ 43 │金裕工業有限公司 │353,299 │ │├───┼───────────────┼───────┼──────┤│ 44 │宇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15,817 │ │├───┼───────────────┼───────┼──────┤│ 45 │元鈦貿易有限公司 │0 │ │├───┼───────────────┼───────┼──────┤│ 46 │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1,260 │ │├───┼───────────────┼───────┼──────┤│ 47 │創鎰科技有限公司 │264,392 │ │├───┼───────────────┼───────┼──────┤│ 48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66,924,863 │ │├───┼───────────────┼───────┼──────┤│ 49 │Bkav Corporation │242,828 │ │├───┼───────────────┼───────┼──────┤│ 50 │Bkav SmartHome Technology │1,129,122 │ ││ │Company Limited │ │ │├───┼───────────────┼───────┼──────┤│ 51 │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2,055,003 │ │├───┼───────────────┼───────┼──────┤│ 5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448,005 │ │├───┼───────────────┼───────┼──────┤│ 53 │黃顯雄 │10,149,887 │ │├───┼───────────────┼───────┼──────┤│ 54 │戴葉 │136,523 │ │├───┼───────────────┼───────┼──────┤│ 55 │張戴不 │136,523 │ │├───┼───────────────┼───────┼──────┤│ 56 │戴月敏 │136,523 │ │├───┼───────────────┼───────┼──────┤│ 57 │戴佳音 │136,523 │ │├───┼───────────────┼───────┼──────┤│ 58 │戴連進 │136,523 │ │├───┼───────────────┼───────┼──────┤│ 59 │戴寶琴 │136,523 │ │├───┼───────────────┼───────┼──────┤│ 60 │蘇州璨宇光學有限公司 │0 │ │├───┼───────────────┼───────┼──────┤│ 61 │Lenovo Computer Ltd │0 │ │├───┼───────────────┼───────┼──────┤│ 62 │Soleras Advanced Coatings │269,414 │ ││ │BVBA │ │ │├───┼───────────────┼───────┼──────┤│ 63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43,102,301 │有擔保重整債││ │ │ │權 │├───┼───────────────┼───────┼──────┤│ 64 │溫斯頓本國及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872,649 │ ││ │所 │ │ │├───┼───────────────┼───────┼──────┤│ 65 │Diabell Co., Ltd │315,000 │ │├───┼───────────────┼───────┼──────┤│ 66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4,392,833 │ ││ │司 │ │ │├───┼───────────────┼───────┼──────┤│ 67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8,250 │ │├───┼───────────────┼───────┼──────┤│ 68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611,337 │ │├───┼───────────────┼───────┼──────┤│ 69 │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7,400 │ │├───┼───────────────┼───────┼──────┤│ 70 │SHINCRON CO., LTD. │41,970,440 │ │├───┼───────────────┼───────┼──────┤│ 71 │鴻心環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 │14,128,909 │ │├───┼───────────────┼───────┼──────┤│ 72 │Turbo Elite Machinery Co., │12,569,603 │ ││ │Ltd. │ │ │├───┼───────────────┼───────┼──────┤│ 73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4,976,362 │ │├───┼───────────────┼───────┼──────┤│ 74 │IDEALBASE INTERNATIONAL │10,676,799 │ ││ │LIMITED 環楊 │ │ │├───┼───────────────┼───────┼──────┤│ 75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8,691,288 │ │├───┼───────────────┼───────┼──────┤│ 76 │NEW POINT GROUP LIMITED │172,147,720 │ │├───┼───────────────┼───────┼──────┤│ 77 │柏盛科技有限公司 │4,953,900 │ │├───┼───────────────┼───────┼──────┤│ 78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18,214 │ │├───┼───────────────┼───────┼──────┤│ 79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311,049 │ │├───┼───────────────┼───────┼──────┤│ 80 │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8,060,152 │ │├───┼───────────────┼───────┼──────┤│ 81 │華金投資有限公司 │68,626,640 │ ││ │CHINA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 │ │├───┼───────────────┼───────┼──────┤│ 82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39,788,935 │ │├───┼───────────────┼───────┼──────┤│ 83 │Excel Electronics (Hong Kong) │3,922,047,257 │ ││ │Ltd卓華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 │ │├───┼───────────────┼───────┼──────┤│ 84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1,519 │ │├───┼───────────────┼───────┼──────┤│ 85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36,000 │ │├───┼───────────────┼───────┼──────┤│ 86 │IINUMA GAUGE MFG. CO., LTD. │359,380 │ │├───┼───────────────┼───────┼──────┤│ 87 │台山市○○○○路有限公司 │34,913,173 │ │├───┼───────────────┼───────┼──────┤│ 88 │韓商喜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42,821,920 │ ││ │Heesung Metal Ltd. │ │ │├───┼───────────────┼───────┼──────┤│ 89 │吳昆錦 │900,000 │ │├───┼───────────────┼───────┼──────┤│ 90 │洪國峰 │632,000 │ │├───┼───────────────┼───────┼──────┤│ 91 │林建谷 │493,734 │ │├───┼───────────────┼───────┼──────┤│ 92 │蔡志欽 │485,238 │ │├───┼───────────────┼───────┼──────┤│ 93 │王俊翔 │560,566 │ │├───┼───────────────┼───────┼──────┤│ 94 │楊小輝 │93,730 │ │├───┼───────────────┼───────┼──────┤│ 95 │沈格嶔 │108,824 │ │├───┼───────────────┼───────┼──────┤│ 96 │賴揚升 │62,767 │ │├───┼───────────────┼───────┼──────┤│ 97 │蕭富昇 │371,122 │ │├───┼───────────────┼───────┼──────┤│ 98 │童義豪 │392,062 │ │├───┼───────────────┼───────┼──────┤│ 99 │劉彥麟 │437,113 │ │├───┼───────────────┼───────┼──────┤│ 100 │吳育儒 │131,903 │ │├───┼───────────────┼───────┼──────┤│ 101 │吳立揚 │67,200 │ │├───┼───────────────┼───────┼──────┤│ 102 │林辰諺 │56,984 │ │├───┼───────────────┼───────┼──────┤│ 103 │胡忠雄 │177,640 │ │├───┼───────────────┼───────┼──────┤│ 104 │林隆毅 │455,439 │ │├───┼───────────────┼───────┼──────┤│ 105 │邱慧婷 │51,362 │ │├───┼───────────────┼───────┼──────┤│ 106 │張峯源 │64,750 │ │├───┼───────────────┼───────┼──────┤│ 107 │徐正昭 │122,443 │ │├───┼───────────────┼───────┼──────┤│ 108 │李詩慶 │160,216 │ │├───┼───────────────┼───────┼──────┤│ 109 │林清山 │1,069,125 │ │├───┼───────────────┼───────┼──────┤│ 110 │蕭義翔 │47,359 │ │├───┼───────────────┼───────┼──────┤│ 111 │林賢明 │134,736 │ │├───┼───────────────┼───────┼──────┤│ 112 │曹智傑 │548,353 │ │├───┼───────────────┼───────┼──────┤│ 113 │張仕添 │454,081 │ │├───┼───────────────┼───────┼──────┤│ 114 │陳晉誠 │245,940 │ │├───┼───────────────┼───────┼──────┤│ 115 │蕭秀惠 │385,200 │ │├───┼───────────────┼───────┼──────┤│ 116 │林家源 │134,635 │ │├───┼───────────────┼───────┼──────┤│ 117 │游昌賢 │472,929 │ │├───┼───────────────┼───────┼──────┤│ 118 │許義欣 │66,593 │ │├───┼───────────────┼───────┼──────┤│ 119 │楊瑞堃 │172,690 │ │├───┼───────────────┼───────┼──────┤│ 120 │陳坤威 │56,121 │ │├───┼───────────────┼───────┼──────┤│ 121 │歐凌娟 │88,663 │ │├───┼───────────────┼───────┼──────┤│ 122 │郭承洋 │171,502 │ │├───┼───────────────┼───────┼──────┤│ 123 │蔡佰峻 │212,352 │ │├───┼───────────────┼───────┼──────┤│ 124 │廖珮君 │60,345 │ │├───┼───────────────┼───────┼──────┤│ 125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39,844,849 │ │├───┼───────────────┼───────┼──────┤│ 126 │信康電子科技(崑山)有限公司 │44,104 │ │├───┼───────────────┼───────┼──────┤│ 127 │MORRISON EXPRESS COLTD. │67,965,713 │ │├───┼───────────────┼───────┼──────┤│ 128 │台灣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 │959,485,649 │ │├───┼───────────────┼───────┼──────┤│ 129 │NVIDIA INTERNATIONAL.INC. │15,701,958 │ │├───┼───────────────┼───────┼──────┤│ 130 │CONTINENTAL AUTOMOTIVE GMBH │38,616,568 │ │└───┴───────────────┴───────┴──────┘附表二:

┌──┬────────────────────────┬──────┐│編號│ 異議認定理由 │重整債權金額││ │ │ │├──┼────────────────────────┼──────┤│1 │相對人長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華公司)申報對│6,415,663元 ││ │異議人有7,223,594元重整債權等語。異議人對重整債 │ ││ │權中807,931元異議,辯稱0000000000、0000000000號2│ ││ │筆訂單相對人為聯建(中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建│ ││ │公司),而非異議人,故應扣除該2筆訂單價金等語。 │ ││ │相對人長華公司則主張訂購單係由異議人採購人員以電│ ││ │子郵件寄出,訂購單上有「勝華保有無償取消訂單之權│ ││ │利」、「並遵守勝華環境危害物質管理辦法」等文字,│ ││ │且相對人長華公司製作103年7月份請款對帳單與異議人│ ││ │時,即將該2筆訂單列入請款範圍,請款對帳單經異議 │ ││ │人確認後用印簽回,足見異議人為下單訂購物品之人等│ ││ │語。觀諸相對人長華公司提出之2紙訂購單抬頭均載明 │ ││ │下單人係聯建公司,則契約當事人非異議人一情,已甚│ ││ │明確。復佐以異議人稱訂單號碼以「321」開頭者均係 │ ││ │聯建公司之訂單等語,核與相對人長華公司提出之103 │ ││ │年7月份請款單中所列訂單開頭號碼確有「121」、「32│ ││ │1」之分一情相符,足認異議人所辯訂單買受人係聯建 │ ││ │公司等語非虛。至於相對人固執請款對帳單爭執該2紙 │ ││ │訂單業經異議人確認無誤等情,惟訂單既由異議人代聯│ ││ │建公司發出,則此對帳單亦可認由異議人代聯建公司辦│ ││ │理對帳作業,此情不影響訂單買受人之認定,併此敘明│ ││ │。據此異議人對於相對人長華公司807,931元異議為有 │ ││ │理由,相對人長華公司重整債權金額應為6,415,663元 │ ││ │。 │ │├──┼────────────────────────┼──────┤│2 │相對人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申報對│1,294,147元 ││ │異議人有17,055,844元重整債權等語。異議人則抗辯相│ ││ │對人聯亞公司應給付異議人103年11月及12月電費回饋 │ ││ │金1,044,781元,該筆金額經異議人開立發票與相對人 │ ││ │聯亞公司貨款債權相抵銷,故相對人聯亞公司所申報債│ ││ │權應扣除回饋金以及加計之利息5,237元,此外相對人 │ ││ │聯亞公司另申報置於幼獅廠之氮氣設備金額14,711,679│ ││ │元,因相對人聯亞公司已取回設備,對異議人自不再有│ ││ │此部分債權,如此異議人於15,761,697元範圍內,對相│ ││ │對人申報之債權異議。異議人就其抗辯事實,提出歷年│ ││ │代相對人聯亞公司支付電費紀錄表、支付統一發票2紙 │ ││ │、相對人聯亞公司設備取回簽收表為證,堪信為真,從│ ││ │而異議人於15,761,697元範圍內對相對人聯亞公司申報│ ││ │債權異議,自有理由。 │ │├──┼────────────────────────┼──────┤│3 │相對人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鑫公司)申報對│0元 ││ │異議人有16,155,883元貨款重整債權等語。異議人則抗│ ││ │辯相對人和鑫公司於101年7月間,因材料瑕疵造成異議│ ││ │人受有46,652,741元之損害,相對人和鑫公司於103年3│ ││ │月20日同意以損害金額扣抵貨款,因而對相對人重整債│ ││ │權全部異議等語。相對人和鑫公司則主張異議人未證明│ ││ │相對人和鑫公司提供之材料有何瑕疵、瑕疵可否歸責於│ ││ │相對人和鑫光電、瑕疵造成何損害等事實,且異議人據│ ││ │以抗辯相對人和鑫光電同意損害賠償金額與貨款兩相抵│ ││ │扣之電子郵件係自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 ││ │彩晶公司)郵址發出,電子郵件寄發人林建城斯時非相│ ││ │對人和鑫光電員工,故異議人自不得主張扣抵等語。而│ ││ │就異議人與相對人和鑫公司因材料瑕疵所生爭執協調歷│ ││ │程,業經異議人提出索賠履歷1份為證,觀之林建城於 │ ││ │材料瑕疵糾紛協調過程,始終為協調會議紀錄、時間等│ ││ │文件之電子郵件收受人,衡以異議人與相對人和鑫公司│ ││ │均係上市公司,分工嚴明,如林建城與該件瑕疵糾紛毫│ ││ │無干係,豈會屢次收受會議相關紀錄,甚至發出103年3│ ││ │月20日關於糾紛相對人和鑫公司賠償範圍之電子郵件與│ ││ │異議人,況且相對人和鑫光電與彩晶公司經營階層關係│ ││ │甚密,為眾所周知事實,故林建城縱當時任職於彩晶公│ ││ │司,非相對人和鑫公司員工,亦非無可能代理相對人和│ ││ │鑫公司參與協調,從而,本院認由異議人所提出電子郵│ ││ │件,即足認相對人和鑫公司已同意異議人抵扣材料貨款│ ││ │,而材料貨款金額參照異議人提出之單據應為46,652,7│ ││ │41元,二相抵扣後,相對人和鑫公司對異議人即無債權│ ││ │可資行使,故異議人對相對人申報重整債權16,155,883│ ││ │元異議全部有理由。 │ │├──┼────────────────────────┼──────┤│4 │相對人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壹│2,653,791元 ││ │人公司)申報對異議人有5,524,020元之重整債權。異 │ ││ │議人則抗辯相對人壹人公司申報金額中之FOG賠償款、 │ ││ │WACOM賠償款、CN退貨款3筆合計共2,127,299元之金額 │ ││ │,交易相對人並非異議人,而係聯建公司,請求對象有│ ││ │誤,又相對人壹人公司請求TFT液晶屏模組違約金742,9│ ││ │30元並無根據,應予扣除,據上在2,870,229元範圍內 │ ││ │異議等語。而觀卷內所附採購單供應商處皆為「聯建公│ ││ │司」,足見該等交易非相對人壹人公司與異議人所為,│ ││ │故異議人抗辯FOG賠償款、WACOM賠償款、CN退貨款非相│ ││ │對人壹人公司與異議人交易所生等語,應屬可信。至於│ ││ │相對人壹人公司主張對異議人有TFT液晶屏模組違約金 │ ││ │債權742,930元未見相對人壹人公司提出相關事證供本 │ ││ │院審酌,自難遽信。據此異議人對相對人壹人公司申報│ ││ │債權於2,870,229元範圍內異議自有理由。 │ │├──┼────────────────────────┼──────┤│5 │相對人德威國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德威公司│36,758元 ││ │)申報對異議人有36,758元運費重整債權。異議人則抗│ ││ │辯相對人德威公司留置異議人貨品價值50,218,148元,│ ││ │應予扣除,為此對相對人德威公司申報債權提出異議等│ ││ │語。相對人德威公司則主張其非從事電子業,未曾對異│ ││ │議人貨物行使留置權,且異議人置於其倉庫之貨物申報│ ││ │總價為美金60 830.33元,因過時市價為0元,異議無理│ ││ │由等語。就此爭執,姑不論相對人德威公司對異議人貨│ ││ │物有無或已否行使留置權,然留置權係債權人得就債權│ ││ │發生有牽連關係、現於自身占有下之動產取償之權利,│ ││ │除債權人已藉實行留置權自動產取償滿足債權外,債務│ ││ │人應不得以債權人留置動產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故本件│ ││ │未見相對人德威公司自異議人貨物取償,異議人自不得│ ││ │以貨物遭相對人德威公司留置為由,抗辯抵扣債務,故│ ││ │異議人此部分異議為無理由。 │ │├──┼────────────────────────┼──────┤│6 │相對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申│4,788,018元 ││ │報對異議人有5,026,365元重整債權。異議人抗辯於103│ ││ │年11月14日預付金額尚餘30,849元,應自相對人聯華公│ ││ │司申報債權中扣抵此部分金額,此外相對人聯華公司主│ ││ │張異議人尚有價值207,498元之70支鋼瓶尚未返還,惟 │ ││ │異議人已於105年1月29日返還92支鋼瓶與相對人聯華公│ ││ │司,為此於238,347元範圍內異議等語。異議人所辯事 │ ││ │實,業據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 ││ │款憑條)、作業系統翻拍畫面、空瓶驗收單為證,堪信│ ││ │為真,據此異議人對相對人聯華公司申報債權於238,34│ ││ │7元範圍內異議自有理由。 │ │├──┼────────────────────────┼──────┤│7 │相對人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仕公司│1,11,058元 ││ │)申報對異議人有1,141,169元重整債權。異議人抗辯 │ ││ │相對人聯仕公司申報價值23,661元之化學品儲存桶及配│ ││ │件,已於105年3月3日將其中之配件返還與相對人聯仕 │ ││ │公司,儲存桶則經相對人聯仕公司承諾不必返還,此外│ ││ │相對人亦同意異議人計息方式,故對相對人聯仕公司申│ ││ │報之化學品儲存桶及配件債權23,661元及利息中之450 │ ││ │元,共計24,111元提出異議等語。異議人抗辯事實,業│ ││ │據提出出廠放行單、設備費用明細表、雙方往來電子郵│ ││ │件為證,堪信為真,故異議人對相對人聯仕公司申報債│ ││ │權於24,111元範圍內異議有理由。 │ │├──┼────────────────────────┼──────┤│8 │相對人NSG HONG KONG CO,LTD(下稱NSG公司)申報對 │1,568,975元 ││ │異議人有3,071,802元貨款重整債權。異議人抗辯相對 │ ││ │人NSG公司交付貨物中,部分為不良品,價值共計1,502│ ││ │,827元,應予扣除,於此範圍內金額提出異議等語。就│ ││ │異議人抗辯事實,業據提出雙方往來電子郵件、索賠單│ ││ │、訂購單為證,由電子郵件內容可知相對人NSG公司提 │ ││ │供貨品確有瑕疵,並已安排退貨,故依貨物單價計算及│ ││ │折讓後,不良品價值為美金48,960元,折合新臺幣為1,│ ││ │502,827元,故異議人對相對人NSG公司申報債權於1,50│ ││ │2,827元範圍內異議有理由。 │ │├──┼────────────────────────┼──────┤│9 │相對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公司)申報對│3,540,535元 ││ │異議人有3,540,535元運費重整債權。異議人則抗辯相 │ ││ │對人萬泰公司留置異議人貨品價值44,075,009元,應予│ ││ │扣除,為此對相對人德威公司申報債權提出異議等語。│ ││ │異議人異議並無理由一事,業已詳述如附表二編號5所 │ ││ │示,茲不贅述。 │ │├──┼────────────────────────┼──────┤│10 │相對人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申報對│50,728,446元││ │異議人有56,420,171元貨款重整債權。異議人抗辯相對│ ││ │人毅嘉公司尚有價值11,313,978元之貨物尚未交貨(惟│ ││ │僅就其中一半貨款5,656,989元提出異議),且勝華公 │ ││ │司貨款係月底到期結算計付,相對人毅嘉公司卻以發票│ ││ │日計算利息,不符約定,是相對人申報之991,096元利 │ ││ │息債權應扣除34,736元,於5,691,725元範圍內對相對 │ ││ │人毅嘉公司申報債權提出異議等語。相對人毅嘉公司則│ ││ │主張利息計算期間係自各貨款到期日及鈞院裁定准予重│ ││ │整日;而異議人抗辯尚未交貨貨物貨款5,656,989元部 │ ││ │分,則係異議人要求停止出貨,未依法履行受領產品義│ ││ │務造成等語。異議人與相對人毅嘉公司固均主張利息計│ ││ │算期間係自貨款到期日至本院裁定准予重整日(即103 │ ││ │年4月27日)止,惟相對人毅嘉公司僅具狀簡略說明利 │ ││ │息起算時點為貨款到期日,異議人則詳列各筆貨款明細│ ││ │資為計算利息之依據,經本院逐筆計算後,認相對人毅│ ││ │嘉公司利息金額應為956,360元。就尚未交付貨物部分 │ ││ │,因未見相對人毅嘉公司提出異議人要求停止出貨依據│ ││ │,自難採其主張。故異議人對相對人毅嘉公司5,691,72│ ││ │5元異議全部有理由。 │ │├──┼────────────────────────┼──────┤│11 │相對人晶端顯示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晶端公司│148,022,801 ││ │)申報對異議人也169,290,898元之貨款重整債權。異 │元 ││ │議人則抗辯相對人晶端公司所交付貨物部分為不良品,│ ││ │異議人據此等不良品製成之成品經客戶小米通訊技術有│ ││ │限公司求償美金692,884.7元,異議人已為賠付,相對 │ ││ │人晶端公司亦同意折讓賠償扣抵貨款,賠款金額折合新│ ││ │臺幣為21,268,097元,於此範圍內對相對人晶端公司債│ ││ │權提出異議等語。而相對人晶端公司同意異議人以損害│ ││ │賠償金額21,268,097元扣抵貨款一情,業據異議人提出│ ││ │折讓單為據,堪信為真。是異議人於重整債權21,268, │ ││ │097元範圍內異議有理由。 │ │├──┼────────────────────────┼──────┤│12 │相對人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豪晶公司)│0元 ││ │申報對異議人有55,650元重整債權。異議人則抗辯相對│ ││ │人豪晶公司於101年4月28日即得請求付款,惟遲未要求│ ││ │給付,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異議人拒絕給付, │ ││ │為此聲明異議等語。就此爭執異議人提出收料及驗收明│ ││ │細1紙,其上記載相對人豪晶公司提供服務內容為雷射 │ ││ │佈點機腔體維修,於101年3月21日完成工作。相對人豪│ ││ │晶公司就異議人所抗辯債權清償期為101年4月28日並無│ ││ │異詞。又相對人豪晶公司所請求者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 │員之報酬,如此其請求權應屬民法第127條第7款所定技│ ││ │師報酬,應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本件復未見相 │ ││ │對人豪晶公司有中斷消滅時效之作為,自應認相對人豪│ ││ │晶公司之債權請求權於104年間已罹於消滅時效。據上 │ ││ │,異議人對相對人豪晶公司重整債權異議有理由。 │ │├──┼────────────────────────┼──────┤│13 │相對人Atmel Global Sales Ltd.(以下簡稱為Atmel公│141,297,930 ││ │司)申報對異議人有152,174,353元之重整債權。異議 │元 ││ │人抗辯相對人Atmel公司申報之貨款本金債權137,489, │ ││ │624元部分,因貨物中部分為不良品,價值59,855元, │ ││ │應予扣除;利息債權則申報14,684,729元,此金額係相│ ││ │對人Atmel公司以週年利率18%計算所得,異議人未曾 │ ││ │同意相對人Atmel公司以此方式計算利息,故應依法定 │ ││ │遲延週年利率5%計算,故以本金加上利息扣除不良品 │ ││ │價額之方式計算後,異議人於10,876,423元範圍內聲明│ ││ │異議等語。相對人Atmel公司則以其確有交付219件不良│ ││ │品與異議人,而遲延利息週年利率18%則係依據相對人│ ││ │Atmel公司提供與異議人之發票註明「除另有書面約定 │ ││ │外,該銷售合約條款亦見於www.atmel.com」之合約條 │ ││ │款第3條,故以週年利率18%計算遲延利息並無不當等 │ ││ │語回應之。異議人與相對人Atmel公司間貨款遲延利息 │ ││ │利率如何計算,取決於相對人Atmel公司發票上所載約 │ ││ │款是否業經雙方同意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而異議人否│ ││ │認發票所載約款之利率經雙方合意,況且相對人Armel │ ││ │送交發票與異議人目的通常係向異議人請款,於雙方無│ ││ │特殊認知狀況下,異議人應難注意及發票上對於遲延利│ ││ │息有為特別約定之記載,故發票上所載約款應認未經異│ ││ │議人認知而與相對人Atmel公司達成合意,是異議人抗 │ ││ │辯貨款遲延週年利率應以5%計算等語,應屬可採,據 │ ││ │此異議人於10,876,423元範圍內對相對人Atmel公司重 │ ││ │整債權聲明異議有理由。 │ │├──┼────────────────────────┼──────┤│14 │相對人益新自動控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益新公│0元 ││ │司)申報對異議人有9,707元重整債權。異議人抗辯相 │ ││ │對人益新公司於99年2月6日、同年月10日、同年5月12 │ ││ │日交付貨物與異議人,依序於99年3月28日、同年6月28│ ││ │日即可請求貨款,相對人益新公司卻未為請求,其請求│ ││ │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異議人拒絕給付等語。經觀相對人│ ││ │益新公司提出與異議人之估價單,開立日期分別為99年│ ││ │2月6日、同年月10日、99年5月12日,品名欄記載名稱 │ ││ │皆為「端子、束帶、風扇」等物品,可見相對人益新公│ ││ │司應係販售商品為業之商人,如此其價金請求權應適用│ ││ │2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而異議人辯稱相對人益新公司 │ ││ │貨款債權於99年間即屆清償期等語,未見相對人益新公│ ││ │司有所回應,如此於104年間,相對人益新公司上揭債 │ ││ │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一情,應堪認定。是異議人對│ ││ │相對人益新公司重整債權異議有理由。 │ │├──┼────────────────────────┼──────┤│15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以下│78,517,836元││ │簡稱為豐原分行)陳報對異議人有79,628,305元重整債│ ││ │權。異議人抗辯相對人豐原分行債權申報表其他項申報│ ││ │金額為美金55,908.04元(折算新臺幣為1,716,0 97元 │ ││ │),檢據之憑證卻以人民幣計價,若以人民幣折算應為│ ││ │新臺幣1,68 8,689元。據此相對人豐原分行重整債權金│ ││ │額應為79,600,896元。再者其中1筆人民幣220,000元(│ ││ │折合新臺幣1,083,060元)之律師費,係相對人豐原銀 │ ││ │行對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萬士│ ││ │達公司)起訴所支出訴訟費用及律師費,與異議人無涉│ ││ │,對相對人豐原分行上述部分重整債權聲明異議等語。│ ││ │相對人豐原分行則以提出之憑據雖以人民幣計價,卻係│ ││ │以美金支付,故仍應以美金計算債權額。至於對萬士達│ ││ │公司提起訴訟支出之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亦屬重整債權係│ ││ │因異議人曾與相對人豐原分行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保證│ ││ │借款人即萬士達公司因借款所生一切債務,保證金額為│ ││ │本金美金5,000,000元暨利息、逾期利息、相關費用及 │ ││ │違約金,故相對人豐原分行對異議人可依連帶保證契約│ ││ │向異議人請求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等語。就相對人豐原分│ ││ │行所申報美金55,908.0 4元部分,檢據之憑證既以人民│ ││ │幣計價,理應以人民幣支付即可,相對人豐原分行以美│ ││ │金支付對造,係自身選擇,他人無從置喙,不應將美金│ ││ │與人民幣匯差歸由異議人負擔,故異議人抗辯相對人豐│ ││ │原分行申報債權總額為79,600,896元,應屬可採。而相│ ││ │對人豐原分行與異議人間固有保證契約,保證萬士達公│ ││ │司與相對人間借款債務所生相關費用,然相對人豐原分│ ││ │行對萬士達公司係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 ││ │院2015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104年10月22日 │ ││ │之判決而對萬士達公司有律師費債權人民幣220,000元 │ ││ │,因而可依保證契約對異議人請求此部分金額,而此債│ ││ │權係成立於異議人裁定重整後,當非重整債權,故異議│ ││ │人異議有理由,相對人豐原分行之重整債權額應為78,5│ ││ │17,836元。 │ │├──┼────────────────────────┼──────┤│16 │相對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友達公司)│194,464,175 ││ │申報對異議人有200,840,271元貨款重整債權。異議人 │元 ││ │抗辯相對人交付之貨物不良品退貨金額合計2,961,515 │ ││ │元,交付貨物部分為不良品致異議人遭受損害金額3,30│ ││ │6,583元,此2筆金額應予扣除。又相對人誤算利息,多│ ││ │計107,998元,對相對人友達公司重整債權於6,376,096│ ││ │元範圍內聲明異議等語。就異議人對相對人友達公司退│ ││ │貨及因相對人友達公司交付不良品致異議人對第三人損│ ││ │害賠償之金額分別為2,961,515元、3,306,583元等情,│ ││ │業據異議人提出報表1紙為證;異議人復另具狀詳列相 │ ││ │對人友達公司各筆貨款自到期日起至本院裁定日止利息│ ││ │數額若干,經核無違誤之處,故採信異議人所計利息數│ ││ │額共5,884,495元。據此,異議人對相對人友達公司重 │ ││ │整債權6,376,096元範圍內異議有理由。 │ │├──┼────────────────────────┼──────┤│17 │相對人陳淑婷、郭崇倫申報對異議人均有188,773元重 │0元 ││ │整債權。異議人抗辯相對人陳淑婷、郭崇倫於104年3月│ ││ │26日經董事會決議開除,且不給與離職金,故相對人陳│ ││ │淑婷、郭崇倫對異議人並無債權等語。經查相對人陳淑│ ││ │婷、郭崇倫於異議人公司之職稱均為副總,且皆曾簽署│ ││ │公司經理人聲明書,聲明陳淑婷、郭崇倫本人及配偶、│ ││ │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皆確知證券交易法相│ ││ │關規範等情事,再者相對人陳淑婷、郭崇倫係經董事會│ ││ │決議開除,是由相對人陳淑婷、郭崇倫之職稱、所負責│ ││ │任及免除職務方式可知,相對人陳淑婷、郭崇倫應係公│ ││ │司法第29條所定之公司經理人,其等與異議人間之法律│ ││ │關係為委任契約,依法得隨時終止,故相對人陳淑婷、│ ││ │郭崇倫稱係遭異議人非法解雇等語,即無可採。至於相│ ││ │對人陳淑婷、郭崇倫有無依公司法第393條規定登記為 │ ││ │公司經理人,則係經理人地位有無對外公示問題,與相│ ││ │對人陳淑婷、郭崇倫、異議人間法律關係認定不生影響│ ││ │,故異議人異議有理由,相對人陳淑婷、郭崇倫對異議│ ││ │人並無重整債權。 │ │├──┼────────────────────────┼──────┤│18 │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為臺中關)陳報│0元 ││ │對異議人有108, 635,179元重整債權。異議人抗辯並未│ ││ │積欠相對人臺中關任何關稅,相對人臺中關申報之重整│ ││ │債權係針對異議人現存於廠內之保稅品將來出售或處分│ ││ │時,預計可能發生之稅捐債權,換言之,如保稅品未輸│ ││ │出保稅區,相對人臺中關對異議人即無稅捐債權,而相│ ││ │對人臺中關以104年5月28日中普保字第1041008375號函│ ││ │禁止異議人處分進口之保稅原物料、機器設備、保稅原│ ││ │料製成之成品、半成品,異議人依該行政處分未曾有處│ ││ │分保稅品行為,從而相對人臺中關對異議人應無重整債│ ││ │權存在等語。異議人就其所辯,提出臺中關前述函文1 │ ││ │紙為證,堪信為真,此外未見相對人臺中關提出所申報│ ││ │債權於重整程序前已然存在之證明,自應以異議人所辯│ ││ │為可採。相對人臺中關對異議人應無重整債權。日後異│ ││ │議人於重整程序中如對保稅品有所處分產生相對人臺中│ ││ │關申報之稅捐債務,屬公司在重整程序中所發生之債務│ ││ │費用,依公司法第312條第2項規定優先於重整債權受償│ ││ │,併此敘明。 │ │├──┼────────────────────────┼──────┤│19 │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為臺北關)申報│0元 ││ │對異議人有14,3 25,797元重整債權。異議人抗辯相對 │ ││ │人臺北關申報之重整債權係針對異議人現存於廠內之保│ ││ │稅品將來出售或處分時,預計可能發生之稅捐債權,而│ ││ │相對人臺北關以10 5年7月18日北普業二字第000000000│ ││ │0號函,自10 5年10月31日起廢止異議人幼獅廠保稅工 │ ││ │廠登記,異議人配合辦理並結束盤查。相對人臺北關以│ ││ │106年3月13日北普業二查一發㈡字第1060000134號函通│ ││ │知結算結果及辦理補稅事宜,異議人已於106年3月29日│ ││ │繳清稅款,故相對人臺北關對異議人並無重整債權等語│ ││ │。異議人就其所辯,提出相對人臺北關前述函文為證,│ ││ │堪信為真,此外未見相對人臺北關提出所申報債權於重│ ││ │整程序前已然存在之證明,自應以異議人所辯可採,相│ ││ │對人臺北關對異議人應無重整債權,異議人異議有理由│ ││ │。 │ │├──┼────────────────────────┼──────┤│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以下簡稱為豐│0元 ││20 │原分局)陳報對異議人有104年度房屋稅計3,161,824元│ ││ │之重整債權等語。異議人抗辯已繳清104年度房屋稅等 │ ││ │語。異議人就其抗辯事實提出豐原分局104年6月12日中│ ││ │市稅豐字第1042610726號函為證,該函亦確實載述異議│ ││ │人已繳清104年度房屋稅3,161,824元,故異議人抗辯屬│ ││ │實,異議全部有理由。 │ │├──┼────────────────────────┼──────┤│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為中區國稅局)陳│0元 ││21 │報對異議人有103年度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重整債│ ││ │權197,888,113元等語。異議人則抗辯未積欠任何營利 │ ││ │事業所得稅等語。異議人就其抗辯事實提出中區國稅局│ ││ │103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為證│ ││ │。而異議人於該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均為負數,如此 │ ││ │自無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異議人抗辯全部可採。│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