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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即重整公司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林建男

潘正雄律師曹永仁會計師重整監督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代 理 人 郭永山重整監督人 劉慧君律師

何淑芬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103年度整字第2號裁定認可之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

理 由

一、按重整計劃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1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重整計劃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1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該項所定1年期限,性質雖非重整計劃執行之法定強制期間,但屆期仍未完成者,依同條後段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之規定觀之,可見立法意旨仍有以相當期間之限制以求公司重整計劃執行之效率,且法文既明定以1年為期,裁定准予延展之期限最長自亦以1年為當。惟於延展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再行聲請裁定延展期限,如法院審酌重整計畫繼續執行仍有實益,即得裁定准予延展期限,並未限制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次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重整計畫於民國107年7月3日經第2次關係人會議可決後,經本院於107年10月15日裁定認可聲請人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於107年12月10日確定,復先後於108年12月11日、109年11月26日、110年11月18日經本院裁定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1年12月10日。然聲請人重整計畫於延展期限內尚無法執行完畢,於111年9月12日110年第9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向本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聲請人目前尚有無擔保重整債權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分配未執行完畢,後續分配次數尚待確定,聲請人仍有資產待公開招標,越南勝華尚有資產未處分完成亦批次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中,印度勝華待預付稅款退還後始能進行公司清算,海外資產因病毒變異疫情持續增溫,致處分及相關事務聯繫甚為不易,海外關係企業未能順利處理資產、清算或處分股權完畢,故尚未回收全數資金。另尚有訴訟在審理中,待法院確定判決以供執行,致無法於111年12月10日前執行完畢,爰依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將原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自111年12月10日起延展1年,使重整計畫得以繼續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認可之聲請人重整計畫,前經本院於110年11月18日裁定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1年12月10日,聲請人因重整計畫尚在執行中,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而聲請本院裁定延展期限。本件重整計畫仍有:無擔保重整債權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分配未執行完畢,後續分配次數尚待確定,聲請人仍有資產待公開招標,越南勝華尚有資產未處分完成亦批次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中,印度勝華待預付稅款退還後始能進行公司清算,海外資產因病毒變異疫情持續增溫,致處分及相關事務聯繫甚為不易,海外關係企業未能順利處理資產、清算或處分股權完畢,故尚未回收全數資金。另尚有訴訟在審理中等原因,而尚未完成,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勝華公司111年10月12日重整進度報告簡報、111年9月12日第9次聯席會議開會紀錄及重整監督人同意書影本、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勝華公司網站公告網頁資料、新聞網頁資料、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網站疫情相關新聞網頁資料、中央通訊社新聞網站西元2022年9月16日網頁資料、印度所得稅局西元2021年3月12日核發接受和解及結算欠稅之證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元2018年8月30日(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書影本、本院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9月14日(2021)粵03民初1133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及承辦律師電子郵件為證,堪認屬實。本院審酌前開致使重整計畫無法順利完成之事由,確仍需相當時日,始得以終結,聲請人未能於原定之延展期限內完成本件重整計畫,確有正當理由,而有再行延展之必要,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2年12月10日。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