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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高平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下稱華恩堂)之董事長,華恩堂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華恩堂之捐助章程因經董事會於103年4月3日召開董事會會議修正變更,而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惟依華恩堂之捐助章程所載,其董事會成員為董事長1人,董事4人。

然依聲請人提出之103年4月3日董事會會議出席簽名紀錄,僅有董事長1人出席,另有監事單翠珍代理常務董事陳靜芬出席,其餘出席人員均非董事會成員,則聲請人所稱華恩堂之捐助章程已經董事會決議修正變更一情,尚難認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