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張秀綿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聲請狀內,陳明所聲請之言詞期日筆錄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或法院筆錄記載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而有核發法庭錄音光碟,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之必要,或所聲請之錄音光碟如何供訴訟上使用,或其他相類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於103年8月25日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38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於103年5月17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各該庭期到庭之訴訟代理人陳苡瑄律師、相對人曾東波、曾吉雄、曾耀輝、訴訟代理人曾漢森分別具狀表示不同意;且聲請人亦未具狀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是按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自無從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張清洲法 官 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