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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駁回退還反訴裁判費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3年度小抗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抗告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異議暨聲請狀」所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聲請該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不能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而謂其有偏頗之虞。經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03年度小抗字第1號抗告事件,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法院乃依法於民國103年1月7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見卷附本院103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此自無任何不公平審判可言,聲請人聲請抗告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迴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謝慧敏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