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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 告 鄭庭男被 告 莫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