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被 告 柯松德
柯玉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就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買賣關係【即應指被告柯玉真買受前開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柯玉真應將前揭買賣為原因而於民國103年8月5日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柯松德所有。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並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91,500元(即以系爭土地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400元乘以面積145平方公尺再乘以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計算;計算式:5,400×145×1/2=391,500),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4,3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