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4號原 告 王光慶訴訟代理人 詹孟輯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火昇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