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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達陣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7,611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62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