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 告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被 告 林苙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