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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 告 蔡頎筠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惠美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3,760 元(計算式:103 年10月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之公告現值41,000元/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排除占用返還之土地面積89.76 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 ○號課稅現值183,600=3,863,760 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