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 告 陳帥文被 告 世紀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蔡武雄人被 告 蔡武雄被 告 廖碧蕊當事人間確認共有物應有部分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第一項與備位聲明第一項之訴訟客體相同,僅其法律上主張有預備關係,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應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又備位聲明第二項之訴係屬獨立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77,687元,合計新臺幣1,277,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日期: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