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張家榮
張錦棋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五常法定代理人 張良銘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派下員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