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 告 蔡善政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堯棟間返還土地徵收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34,7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