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 告 唐曉旭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永富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