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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 告 倡灃金屬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劉秋顯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188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