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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 告 賴魏阿鬆被 告 陳賴招治

廖金玉陳鴻銘陳秀英曾趙秀枝王秀鳳王春美賴秀鑾王碧雲王碧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容許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登記地上權,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40平方公尺,原告所使用之面積為53平方公尺(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所佔土地面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萬4,206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103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萬1,000元/平方公尺=731萬3,0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37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萬1,800元/平方公尺=265萬6,600元。(731萬3,000元+265萬6,600元)×53/140=377萬4,2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