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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索志英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容忍登記為所有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