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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 萬2,71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8,72

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