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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楊思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毅工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0,6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34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