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軒上列原告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巫國想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6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