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吳裕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