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林吟珊被 告 城市經典大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3年4月13日下午2 時在城市經典大廈社區召開之第二次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依其請求確認事項,尚難認有客觀利益存在,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