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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 告 江青樺

Hendrik Frilling共 同 謝文欽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志間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800,000元,應徵第臺幣265,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