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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閻舒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東等四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200,000元、380,333元、539,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2,100元、4,190元、5,840元,合計7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