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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郭章宏原告因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相博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824號),惟被告黃相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裁判日期:201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