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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張雅淇

張家毓張喬雯吳張雪霞被 告 張耀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相鄰關係等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陳報內容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