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張員
賴榮木賴榮彬賴永源賴美玉被 告 王秀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