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 告 許炎坤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