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上列原告與被告鄒銘欽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銘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