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 告 柯仲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載儒、陳妤葳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