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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 告 蔡佩琳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被 告 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陳育法定代理人 蔡佩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日期:20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