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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謝宏裕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芸如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0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