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王雅倫
陳厚錦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培火、蔡拱、王月霜、何彥秉、吳阿金、吳明和、吳阿堂間請求協同辦理刪除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之所有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原告係主張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因遭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號農舍為套繪使用,致使其所有權之部分權能遭被告妨害,而請求排除侵害,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所有土地因所遭侵害,請求回復之價額計算。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倘無法依前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
三、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