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9號原 告 翁榮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怡聚發條股份有限公司、怡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