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 告 江素芬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建竤關懷家庭協會、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請求給付福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438元(計算式:422,500+381,938=804,4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